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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江苏农商行秋招法律常识积累(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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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的恶化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保护环境,刻不容缓。为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全文共6章47条,由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法律责任、附则等六部分组成。
  环保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保法的基本原则为:
  1、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3、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
  4、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环保法第六条明确要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止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违反环保法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环保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第三十三条又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这就要求在开展有害生物防制时,要严格遵守环保法,防止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对有害生物防制要综合治理,以环境治理为基础,采取物理、生物、化学、法规防制等综合措施;要提倡使用绿色、高效价廉的杀虫药品,不使用在土壤中不易分解、对动物和人类长期产生严重影响的氯、磷制剂。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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