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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商行招聘考试法律类练习七十七
下列哪一种或哪一项情形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A、大风吹毁某甲自盖的新房
B、某甲与某乙吵架,某乙心脏病发作猝死
C、某甲与某乙约定在饭店吃饭,乙未赴约,某甲自杀
D、在我国,十岁以下的人致人伤害
江苏农信社招聘网(www.jsnxs.com)参考答案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查一般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归责原则。1、一般法律责任由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四个要素构成。其中因果关系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客观联系,违法行为是引起损害事实的原则,损害事实是被违法行为引起的结果。其含义包括:应当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应当确认行为人的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某甲与某乙吵架是导致某乙心脏病发作猝死的直接原因,可以认定某甲的行为侵犯了某乙的健康权,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当然,刑事责任较难认定),故B正确。某甲与某乙约定在饭店吃饭乙未赴约与某甲自杀之间按照常识判断不存在因果关系,故C错误。当然,因果关系的认定较为复杂,即需要理论知识,也需要在实践中进行个别认定。2、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包括责任法定原则、责任相称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指的是,对于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追究什么责任和多大的责任,由谁追究,如何追究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认定。大风吹毁某甲自盖的新房,属于一种自然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民法通则规定不可抗力不承担法律责任,故A错误。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了十四周岁以下的人犯罪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并不等于说其监护人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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