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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江苏农商行秋招法律常识积累(10)
2026年江苏农商行秋招法律常识积累(10)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有错,赔。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有没有错,都要赔偿。
  公平责任原则:都无过错,公平补偿。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责任主体:无人、限人的监护人。
  免责事由:损害与无人、限人没有关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产品缺陷责任;
  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免责事由:可向仓储者、运输者追偿。
  (4)医疗产品责任。
  责任主体:药品上市许可人、生产者、医疗机构。
  免责事由:证明不是医疗产品造成的损害。
  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左胳膊断了,截肢了右胳膊)。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6)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
  责任主体:污染者。
  免责事由:乙鱼塘的鱼死亡不是由于甲排污,是乙自己撑死的。
  (7)高度危险责任(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物品);
  责任主体:高度危险作业使用人、占有人。
  免责事由:损害不是由高度危险品引起的。
  (8)家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责任主体:饲养人、管理人。
  免责事由:证明不是自己的狗咬的。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
  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免责事由:第三人推倒的,可追偿。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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