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江苏农商行春招法律常识积累(十二)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限制加重原则:下限是数刑中最高刑期,上限是刑期总和(但不能超过并罚法定最高刑)
(1)管制+管制≤3年
(2)拘役+拘役≤1年
(3)有期+有期,和不满35年的,≤20年;和35年以上的≤25年。
举例:甲犯3罪,分别判处10年、10年和15年的有期徒刑。
①数刑中最高刑期是15年,总和刑期是35年。
②但是不能超过法定最高刑期。
③甲应在15年——25年范围内量刑。
2、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吸收原则:轻的被重的吸收,不再执行。
(1)有期(最高刑)+拘役(被吸收)=有期。
(2)死刑(最高刑)+其他主刑(被吸收)=死刑。
(3)无期(最高刑)+其他主刑(被吸收)=无期。
3、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并科原则:
(1)有期+有期=有期+管制(分别执行)。
(2)拘役+管制=拘役+管制(分别执行)。
(3)主刑+附加刑=主刑+附加刑(分别执行)。
(4)附加刑+附加刑=附加刑=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相加);种类不同,分别执行(罚金先,没收财产后)。
举例:甲犯A罪,应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B罪,应处拘役5个月,罚金2万。
有期徒刑+拘役并罚,拘役被吸收,但附加刑仍需执行:甲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2万。
二、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举例:乙犯抢劫罪被判5年,执行1年之后,发现之前乙还犯有故意伤害罪,应判6年。
并:5年&6年—6年到11年
减:减1年。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的结果是5-10年。
三、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举例:乙犯抢劫罪被判5年,执行1年之后,乙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判6年。
减:5-1=4年
并:4年&6年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结果是6-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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