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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商行招聘考试法律类知识强化练习(34)(2)
  答案:B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应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说法正确。《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在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时,老农可以仅对甲提起诉讼,法院无需追加乙、丙为共同被告,B选项说法错误。若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发出子弹,则表明其行为与老农受伤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行为,当然可以免责,C选项说法正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老农的健康权受到严重侵犯,甲、乙、丙三人的行为给老农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老农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D选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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